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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
女方離婚半年禁再婚 日判違憲

(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16日專電)日本最高法院今天召開大法庭審理「女性離婚6個月內禁再婚」的民法規定,結果認為民法違憲。專家呼籲,這條逾100年前所制訂的民法規定應儘速修法。

日本明治時代所制訂的民法733條規定,離婚後的男女,只有女方在離婚後6個月內禁止再婚,主要是為了防止夫妻離婚後所生下的孩子歸屬引起紛爭。

住在岡山縣的1名30多歲女性認為,這違反男女平等的憲法原理,向法院提告違憲,並要求國家賠償。

今天最高法院由法官寺田逸郎審理,他指出,禁止女方在離婚6個月內再婚的規定,限制的期間超過100天,屬違憲。

法官寺田表示,女方離婚後再婚的禁婚期若訂為100天是合理的,超過100天的話,以原告離婚的2008年時情況來看,是過度的限制,屬違憲。

日本民法規定,女性離婚之後,300天內所生的孩子屬前夫。另外,女性再婚,經過200天後所生的孩子屬現在的丈夫。

有關原告要求國家賠償的問題,法官認為,不能說民法這條規定在原告離婚時明顯違憲,因此,國家不需賠償。

原告今天沒親自出庭,她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說:「以前一直苦於前夫的暴力及前夫不答應離婚,好不容易離婚了,卻面臨民法規定離婚後6個月禁止再婚,這規定讓我無法與新伴侶立刻結婚。之所以向法院提告,是認為法律應給人幸福,而非不幸。希望不要再有人像我一樣難過。」

法務大臣岩城光英在法務省對媒體表示,有關離婚後禁止再婚的期間,將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斷修法,但在民法修法通過之前,離婚後逾100天、在6個月以內女性的婚姻登記將被受理。已通令各法務局、各地方法務局,通知各市區町村此事。

1996年,法務大臣諮詢機關「法制審議會」曾建議修民法,把禁止女方離婚後再婚期由半年縮為100天,但這項建議一直被晾在一旁。專家認為,國會應儘速修法,時代在變,將來是否修為留下100天的限制期或全廢,應儘速討論。1041216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女方離婚半年禁再婚-日判違憲-151607407.html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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